第八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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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念奴娇·追思焦裕禄》传诵至今,“百姓谁不爱好官?把泪焦桐成雨”,诉不尽鱼水深情的千钧分量;而民间那句俗语——“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又如一记警钟,时常敲在广大党员干部的心头。